政办〔2012〕49号
关于印发《界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界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委、人大、政协、人武部、纪检委办公室。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2日印发 共印50份
界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有效遏制大班额现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积极推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切实保障学位供给,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第三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的主体,负责划分招生学区、制定招生计划;负责制定年度招生细则及日程安排;负责组织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招生工作;负责监督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执行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情况。各义务教育学校是招生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招生登记、入学材料审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划片就近免试招生”。“划片就近免试招生”是落实“就近入学”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是均衡配置生源的重要手段。“划片就近免试招生”就是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学校布局及学位供求状况划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学区,学校严格按招生学区范围实施招生。
第五条 合理划定、适时调整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学区。城区以街道为界,兼顾社区居委会辖区划分学校招生学区;农村学校由各中心学校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分招生学区。划分前应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常住及流动人口、学龄人口,学校学位等基础数据。每所学校的招生学区范围应以文字说明和图形等形式予以公布。有新建、改扩建、撤并学校、生源变化时,学校招生学区应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原则:
(一)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免试就近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二)坚持户籍与户籍、户籍与居住地“两个一致”的入学原则。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以适龄儿童、少年和父母(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安排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公示制度、咨询制度。
第七条 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户籍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在招生学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的,视为符合“两个一致”入学原则。
第八条 义务教育学校新生招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划分或调整学校招生学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二)教育行政部门编制并发布学校招生计划;
(三)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
(四)学校接受学位申请并审核相关材料;
(五)学校公示招生录取结果,发放入学通知书;
(六)新生报名入学,学校注册学籍;
(七)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招生结果与招生总结。
第九条 在城区申请学位须提供的材料:
1.常住居民子女申请学位须提供如下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居住地一致的房产证等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就读七年级(初一)的学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4)户主不是父母的,还须提供抚养人或监护关系变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农民工进城、外来务工及经商人员子女申请学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父母(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父母(法定监护人)与务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父母(法定监护人)房产证等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经商人员须出示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就读七年级的学生还应提供小学毕业证明;(6)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借读与转学。坚持无正当理由不借读或转学的原则。因父母(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招生学区迁移,到原学校就读路途较远,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借读或转学。在行政区划内跨招生学区借读或转学的,由家长(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入学。跨行政区划迁移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具证明,经流入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入学。借读或转学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内学位供求状况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但不得安排到班额严重超编的学校及班级就读。
第十一条 跨学区就读招生的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招收新生实行“幼升小、小升初‘两个脱钩’”。就读幼儿园与就读小学脱钩,完成学前教育的适龄儿童应到户籍与居住地所在的招生学区就读小学;就读小学与就读初中脱钩,完成小学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应到户籍与居住地所在的招生学区就读初中。坚持无正当理由不跨学区招生的原则,确保绝大多数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从严控制跨学区招生不超过招生总额5%的比例。
第十二条 学位余缺的处置。申请学位人数超过供给学位数时,优先安排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然后按户籍迁入时间、入住时间先后安排学位,仍然不能解决的,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相对就近的学校入学。供给学位数大于申请入学人数时,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学位,优先安排临近学校因学位不够未能解决的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履行了告知义务,家长(法定监护人)没有按时去学校申请学位而学位已满额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其他学校就读。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学校新生的编班。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班额,义务教育学校班额原则上小学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实行均衡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特长班等。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招生学校要制定招生实施方案,并至少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实施方案应包括:本学区内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当年招生日程、招生程序、申请学位应提供的材料及受理时间、咨询投诉电话等。公告的载体与形式包括文件、网站、广播电视、报纸、会议宣讲、印发宣传资料等,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让招生政策家喻户晓。学校招生学生以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录取结果应在网络媒体和学校公示栏公示,公示的内容:招收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家长姓名、家长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通过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同时,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和教学管理行为,科学拟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人数和班额,严禁任何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和超班额招生,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纪律规定。不准在学位申请材料审核时徇私舞弊;不准擅自跨学区超标准招生;不准擅自超计划招生;不准举行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形式的选拔性招生;不准收取择校费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不准招收挂靠户口、虚假户口以及突击转户择校的学生;不准拒收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准拒收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的学生。如在招生工作中发现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